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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制度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8日 09:43 | 点击数:

一、室内严禁吸烟,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性气体散逸的实验(实训)室,电器设备要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室内实验剩余或常用之小量易燃化学药品,总量不得超过500 g,并要放入铁柜中由专人保管。

三、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

四、任何化学药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后,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如发现异常和疑问时,立即检查证或询问保管人员,不得随意丢放,有毒品要集中处理。

五、在实验台周围,不许放置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化学药品和盛放浓酸或易燃易爆药品的容器。

六、若容器内灌装较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电解质除外)均要有防止静电措施。

七、实验(实训)室所用气体皿、瓶要远离火源,置于阴凉通风处。

八、要建立建全蒸馏、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和化学药品的保管使用规则,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杜绝违章操作。

九、在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有窗帘,并在日光照射的地方不准放置怕光或遇热分解,燃烧和易蒸发的物品。

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用消防器材。